问题 | 民法典中如何认定恶意逃废债务 |
释义 | 民法典中认定恶意逃废债务的规定: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有无偿转让、赠与财产,或者隐匿、隐藏财产等行为,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的,可认定为恶意逃废债务。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如何认定恶意逃废债务 1、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有无偿转让、赠与财产,或者隐匿、隐藏财产等行为,造成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的,可以认定恶意逃废债务。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民法典中如何认定恶意逃废债务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拓展延伸 如何在民法典中确立恶意逃废债务的认定标准 在民法典中,确立恶意逃废债务的认定标准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和维护债务关系的正常运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认定恶意逃废债务需要考虑以下因素:首先,债务人是否存在明显的恶意行为,如转移财产、虚假债务等;其次,债务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债务,包括财务状况、收入来源等;还需考虑债务人的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否有故意逃避债务的倾向。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将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进行事实调查和证据审查,以确定是否认定债务人存在恶意逃废债务行为。这一认定标准的确立将有助于债权人维权,促进债务关系的公平、公正和稳定发展。 结语 恶意逃废债务的认定标准在民法典中得以确立,旨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和维护债务关系的正常运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认定恶意逃废债务需综合考虑债务人是否存在明显的恶意行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将根据事实调查和证据审查,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以确定是否认定债务人存在恶意逃废债务行为。这一标准的确立将有助于债权人维权,促进债务关系的公平、公正和稳定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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