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当事人在羁押的,通过他所在的监所转交。 2.如果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那么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3.代为转交的机关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