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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书送达方式有几种
释义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登记管理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送达。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登记管理机关在适用直接送达时需注意:
    ①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②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③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④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⑤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在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当注意:
    ①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
    ②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
    ③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④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⑤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邮寄送达。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
    ①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
    ②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③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④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一种方式,在适用公告送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①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适用公告送达;
    ②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
    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日;
    ④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
    ⑤登记管理机关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行政处罚书原则上应当场交给当事人,当事人拒不签收的,送达人与见证人需要在处罚书上签字,见证人不愿签字的,送达人要在回执上写明原因,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要以邮寄或公告的方式送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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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7:5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