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的界限是什么,公司破产怎么认定 |
释义 | 一、破产的界限是什么 破产界限,是指企业破产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申请破产和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基本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可见,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界限包括两个要件: (一)严重亏损严重亏损是指企业的亏损额已经达到甚至超过企业资产的总额,并使企业丧失了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导致企业严重亏损的原因不仅限于经营管理不善,而且还包括天灾人祸,不可抗力等。 (二)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这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资不抵债且信用失灵,不能以良好的信誉取得贷款或吸引投资,因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另一种情况是虽然资产仍大于债务,但实际上已陷于破产境地。例如,企业实际资产有210万,负债200万但企业资产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固定资产,若将固定资产变卖还债,企业实际已不能生存。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认定达到了破产界限,二者缺一不可。 二、公司破产怎么认定 1、不能清偿(或支付不能)-现金流量标准; 2、债务超过(或资不抵债)-资产负债表标准; 3、停止支付-外在行为标准。构成要件是不能清偿(或支付不能):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债务已到清偿期;是金钱或可以金钱评价的债务;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偿还。 债务超过(或资不抵债):负债超过实有资产;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债务不论是否到期。停止支付:是债务人依主观意志作出的外部行为,非财产客观状况;包括明示、默示等各种行为;对到期的金钱债务停止制度;持续一定期间。 三、破产特点 (1)它必须是实际存在的事实状态。 (2)它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状态。作为破产原因的法律事实,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复合的。 各国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通例,是采用单一规定,即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唯一原因。而破产法第2条第1款采用了复合规定和单一规定并存的方式。复合规定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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