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贿罪认定自首: 第一,行贿案件中,被告人自动投案后是否供述了主要案件事实,公诉人应当举证。“主要案件事实”认定以金额计算。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投案后供述了主要案件事实,是自首。 第二,受贿人告发行贿人有行贿事实,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即行贿人采取强制措施前,犯罪嫌疑人经司法机关说服、教育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三,行贿人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事实也可认定为自首。 一、自首”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自首应具备以下条件: 1、自动投案 (1)投案时间:犯罪以后,被动归案之前。 (2)投案方式:犯罪嫌疑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属于自动投案。 (3)投案对象:包括司法机关、非司法机关(犯罪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有关个人(单位负责人、被害人)。 (4)投案彻底性:投案后自动接受控制,直到最终审判。 2、如实供述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1.特别自首(准自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因某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 2.单位犯罪的自首 (1)单位没有自首,单位的主管人员自首,视为单位自首。 (2)单位没有自首,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自首,只能认定为个人自首。 (3)单位自首了,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坦白,视为自首。 二、自首的怎么认定? 自首的认定标准如下: 1、必须是自动投案。在其犯罪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司法机关尚未对其传讯、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以及正被追捕、通缉期间,主动投案; 2、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