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 自然人 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 ( 1 )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所谓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存在的人类独立的个体。自然人的人格即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 2 )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不是任何自然人都具备的,其具备受到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只有那些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因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够成为犯罪的主体。 二、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 1 、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处于这一年龄段的人只对部分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 3 、不满 14 周岁,无论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4 、 75 周岁以上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 16 周岁,而不予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以上规定体现对青少年犯罪是以教育为主的精神。 三、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通常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故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只是一种消极判断。在判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 1 )对于无责任能力的判断,应同时采用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即首先判断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其次判断是否因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前者由精神病医学专家鉴定,后者由司法工作人员判断。司法工作人员在判断精神病人有无责任能力时,除了以精神病医学专家的鉴定结论为基础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注意审查精神病的种类以及程度轻重,因为精神病的种类与程度轻重对于判断精神病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第二,要在精神病人的左邻右舍调查其言行与精神状况。 第三,要进一步判断精神病人所实施的行为与其精神病之间有无直接联系。 ( 2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间歇性精神病人实施行为的时候,如果精神正常,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就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反之,如果实施行为的时候,精神不正常,不具有辨认控制能力,该行为便不成立犯罪,因而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应以其实施行为时是否具有责任能力为标准,而不是以侦查、起诉、审判时是否精神正常为标准。 ( 3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4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5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