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不能以犯罪论处,不存在刑事责任承担问题.从实然的层面来分析该问题,就是从现有的《刑法》规定来分析。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知道单位犯罪是一种法定罪,即只有在《刑法》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犯罪时,才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我国《刑法》中有大量的犯罪是只可以由自然人构成的,因此当单位实施了自然人犯罪的行为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应认定为犯罪。在此定性的基础上,对单位中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就不存在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我国《刑法》总则第31条规定了对单位犯罪是以双罚制为原则,即构成单位犯罪后,既处罚单位,也处罚其中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规定以单罚制为补充,即只处罚单位中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无论是双罚制,还是单罚制,都要处罚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但处罚的前提是单位构成犯罪,如果不能认定单位构成犯罪,也就不存在单位中自然人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