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关于物权的分类
 第一百一十四 条: 【 物权的定义及类型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 条: 【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 条: 【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二、物权取得的分类有哪些
 物权取得可细分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动产物权的取得、用益物权的取得。
 某些法律事实能够引起这三种物权的发生,某些法律行为仅能引起其中一种或二种物权的发生。能够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行为和事实 :
 1 、合同。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取得物权。
 2 、善意取得。受让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的信赖,以对价善意受让不动产、动产的物权,纵使出让人无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依然能够取得该不动产、动产的物权。
 3 、继承、遗赠。公民死亡后,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的物权。公民死亡的时间,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物权的时间。
 4 、赔偿、补偿。通过获得赔偿、补偿取得物权。
 5 、判决、裁决。通过人民法院判决、仲裁庭裁决取得物权。判决、裁决生效的时间是当事人取得物权的时间。
 6 、划拨。通过划拨取得物权。
 7 、时效。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三、民法典关于物权保护方式的使用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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