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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筑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2022
释义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于
    2022年12月12日发布,立即施行。
    本次修订有重大变化,总结出以下几方面:
    新规变化点1
    本次修订办法扩大了使用行业范围
    《办法》第二条:新增了
    民用爆炸品生产、电力生产与供应的企业二类行业(企业);
    《办法》调整了交通运输
    (第二十三条)、冶金
    (第二十六条 )、机械制造
    (第二十九条)三类行业(企业)范围;
    3. 单列了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第三节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新规变化点2
    调整了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适度提高了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烟花爆竹生产、机械制造六类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___ 煤炭生产企业
    第一节 第七条
    (一)将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由每吨煤30元上调到50元;
    (二)
    增加了: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容易自燃煤层矿井吨煤30元;
    ___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
    第二节 第九条
    (一)金属矿山,地下矿山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由每吨10元上调到15元;
    (二)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由
    每吨2元上调到3元,地下矿山由
    每吨4元上调到8元;
    (三)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由
    每吨1元上调到2元。
    ___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第四节 第十七条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主要变化点:
    (一)矿山工程项目安全费用计提标准,
    由原来的上调到二)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安全费用计提标准,
    由原来的上调到3%;
    (三)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安全费用计提标准,
    由原来的上调到四)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安全费用计提标准,
    由原来的上调到2%;
    ___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
    第五节 第二十一条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主要变化点: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安全费用提取
    由4%上调到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由2%上调到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由上调到___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第九节 第三十三条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主要变化点: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提取。
    ___ 机械制造企业
    第八节 第三十条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主要变化点: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安全费用计提标准
    由2%上调到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安全费用计提标准
    由1%上调到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安全费用计提标准
    由上调到___ 单列并细分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提取标准
    第三节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一)石油、天然气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每吨原油20元,每千立方米原气元;
    (二)地下储气库企业按照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提取;
    (三)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企业按照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提取。
    ___新增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第十节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电力生产和电力供应企业(第十二节 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提取标准规定。
    新规变化点3
    第二章 扩大了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办法》
    将以下几点全新内容纳入支出使用范围:
    (一)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
    (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机械化、智能化建设,安全;
    (三)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五)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此外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增加了:
    (一)冲击地压矿井落实防冲措施支出;
    (二)智能化升级支出;
    (三)煤矿智能装备及煤矿机器人等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生产企业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增加了:
    (一)矿山冒顶片帮防治设施设备、尾矿库销库费用支出。
    交通运输企业生产企业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增加了:
    (一)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防灾监测预警设备及铁路周界入侵报警系统、铁路危险品运输安全监测设备支出;
    新规变化点4
    优化了安全费用监督管理机制
    1.第三章 简化安全费用缓
    提、少提审批流程;
    2.第四十六条:对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提取使用情况
    不再作备案要求。
    3.第四十七:将企业安全费用
    “专户核算”规定调整为
    “专项核算”。
    4.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明确了
    追责条款,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执法提供依据。
    5.将监管部门建立安全费用年度统计制度在《办法》中进行明确,推动实现安全投入监督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新规变化点5
    安全费用支出使用内容改动要点关注
    1.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2.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3.将
    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放在每个行业中;
    4.将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放在每个行业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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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17:3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