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受理复核的时间和处理核申请后五日内;方式:作出是否受理决定;(1)主体: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时间: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2)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3)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