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份发行结束的理解 |
释义 | 一、股份发行原则 我国公司法第127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而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时应当做到: 其一,当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就有关股份发行的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其中,包括公告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等。 其二,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其三,发行的同种股份,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应当是相同的。 二、股票发行价格 股票的发行价格是指股票发行时所使用的价格,也是投资者认购股票时所支付的价格。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分为平价发行的价格和溢价发行的价格。平价发行是指股票的发行价格与股票的票面金额相同,也称为等价发行、券面发行。溢价发行是指股票的实际发行价格超过其票面金额。 我国公司法第128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即股票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股票。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应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三、中国大陆分类 按股东权力,可分为普通股、优先股和混合股。 按票面形式,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 按持股主体,可分为国家股,单位(法人)股和个人股。 按发行对象,可分为A股、B股、H股、N股、S股。[2] 四、中国台湾分类 按股东权力,可分为普通股、特别股。 按股票状况,可分为普通股、全额交割股。 按交易方式,可分为上市股票(集中市场交易)、上柜股票(柜台买卖交易)、**股票(未上市上柜股票)。 五、国际分类 按业绩盈利情况,可分为蓝筹股、红筹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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