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相对方具有下列权利: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如果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其意见,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如果其意见成立的,则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