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拍通知送不到被执行人怎么办 |
释义 | 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无法直接送达或找到被执行人时,可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转送达等。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可通过公告送达。公告送达需在案卷中记录原因和经过。执行程序需具备法律文书作为执行根据,并已生效且具有给付内容,同时需要被执行方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人民法院设执行组织或执行员负责执行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的规定,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通过直接送达、转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并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执行程序的条件 执行程序的发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必须具有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决定书。 2、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 3、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 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组织或执行员,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法院在无法通过直接送达、转送达等方式送达被执行人财产,并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时,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和第九十二条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同时,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执行组织或执行员,负责执行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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