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的限制 |
释义 | 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同时还应顾及鼓励交易、提高效率等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原则上应予以完全赔偿,但同时应将这种赔偿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一般来说,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受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 (一)可预见性规则 可预见性规则又称应当预见规则,是指违约方仅对其在订约时能够预见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不可预见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可预见性规则是限制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一个重要规则。在具体应用这一规则时,关键是要准确把握预见的主体、时间、内容和判断能否预见的标准。 因违约导致人身伤害、死亡及精神损失的场合,不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因为合同主要是财产关系,当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时,不是合同问题而构成了侵权, 在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事先约定了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的场合,不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因为可得利益损失计算方法约定之后,按方法得出损失是大是小不重要,重要的是双方在立约时就已经预见到了那个数额,数额不一定精确,但是也要按照双方事先预见的数额来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首先是根据可预见性来进行确定,如果是属于可预见性的利益损失,那么是可以进行要求赔偿的。如果双方签署了相关的合同,确定如果造成损失之后,可以进行赔偿,那么在按照合同内容来进行处理。 一、合同解除的赔偿范围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的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即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仍可要求赔偿损失,损失包括可得利益,但有限制条件,即所要求的损失存在,与违约方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且不得超过义务人的预期。 1、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包括可得利益(履行利益)和信赖利益。 2、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 (1)债权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权费用; (2)债权人因相信合同能够履行而做准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3)债权人因失去与他人订立合同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4)债权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时,债务人因拒不履行返还给付物的义务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 (5)债权人已经受领债务的给付物时,因归还该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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