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看守所关押的 犯罪嫌疑人 的基本生活由国家财政负责,均为免费。 但如果自想增加日用品或其他法律允许的东西需要自己付费。 家属可以把钱交给看守所统一保管,在被关人需要购买什么物品品经看守人员同意后由自己的费用里扣除。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