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继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
释义 | 1、在时空方面,承继共犯先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已经开始但尚未终了。承继共犯的出现时间点必须是在先行为人实行行为开始之后,且相关实行行为终了之前。只有犯罪事实尚未结束,其他行为的加入才有可能。犯罪事实一旦结束,其他实行行为的加入的基础就将不在,承继共同正犯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 2、在主观方面,承继共犯的相关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尽管承继共犯中的先行为人与后行为人由于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导致他们在主观上可能存在不同的犯罪故意内容,但是,先后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实施某些密切关联性犯罪的意图。 3、在客观方面,承继共犯相关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应该具有“共同性”。共同的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的客观基础。就先行为人而言,他已经实施了部分实行行为,已经促进了部分犯罪事实的形成,并且在后行为人加入之后,既有可能与后行为人共同实行犯罪,也有可能成为后行为人的共谋共同正犯;就后行为人而言,他在加入之后,在先行为的基础之上,既有可能与先行为人共同实行,也有可能单独完成犯罪行为。 某公民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可能会有新的公民加入犯罪活动。对于此种在先行为人实行行为开始之后,且相关实行行为终了之前就有新的公民参与共同犯罪的情形,可能会被认定为是承继共犯案件。 一、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客观要件是什么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对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起协助作用的犯罪行为。 首先,行为人是在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被协助的人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如果被协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为其提供帮助的人也不应构成犯罪。协助行为从属于犯罪实行行为;同时,行为人协助他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如果行为人帮助他人实施的是其他犯罪,则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 其次,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所谓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是指在多人共同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为实行犯顺利地实行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比如为组织卖淫犯罪行为人充当打手、保镖、管账人员等等。司法实践中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即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时,一定要注意将其与在其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相区别。起帮助作用的从犯和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主犯相比都是次要、从属的地位。但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是具体参与实施了本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的人员,只是参与程度、对犯罪完成所起的作用、直接造成的危害等比主犯轻;而帮助犯是没有具体参与实施本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的人员,在组织卖淫犯罪中,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组织卖淫罪中的帮助犯即协助组织卖淫的人员是指没有具体参与实施上述行为而只是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物质上的、体力上的或者精神上帮助的行为人员,如充当爪牙、望风放哨等行为就是典型的协助组织卖淫行为。 与之不同的是,组织卖淫罪共犯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是指那些遵照首要分子或其他主犯的组织、策划、指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实行行为但危害相对较轻的人员,比如组织卖淫集团中实施“拉皮条”、网罗卖淫人员等行为,但次数较少、危害较轻的人员就属于从犯。对于组织卖淫犯罪中的从犯,由于法律并没有将之单独规定为一罪,因此应根据本法总则的规定,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刑,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协助他人组织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的,本身属于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但是为了打击这样的行为,我国将这一行为单独规定为一罪,也就是这样的协助组织卖淫罪。而一般犯本罪的,对行为人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犯罪情节严重,则在5-10年有期徒刑之间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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