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收养非婚生子女的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1、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2、收养人提供相应的材料; 3、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经法定收养登记程序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