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老人刘某某的儿子陈某某于2004年8月死亡,老人于3月死亡,陈某某先于老人死亡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的规定,他的遗产份额由其子女权代位继承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及《继承法》第十条“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也享有和婚生子女一样的继承权江门中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载明陈某与陈某某系父女关系,江门市中心医院、江西省修水县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分别显示其余两人陈嘉宝、陈嘉琪的父亲也是陈某某这些原始登记资料可以作为认定陈某等3人与陈某某之间身份关系的依据其次,根据蓬江公证处2000年8月30日出具的公证书等详细资料显示,证明陈某是陈某某的女儿,陈某某是陈某的监护人第三,从陈某某生前与王玉芹、陈某等的照片看,明显属于陈某某生前的家庭生活照,也印证了陈某某与陈某等3人系父女关系,陈某也详细陈述了其与陈某某生前在纷争房屋居住生活情况以及同在该房居住的老人另外两名子女的家庭情况,故陈某曾长期在一起生活的可信度高,也印证了陈某等3人与陈某某系父女关系由于陈某某已去世,不具备做亲子鉴定的基础与条件最终,法院认定陈某等3人与陈某某系父女关系,陈某等3人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刘某某遗产的1/8份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