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税前扣除。行政性罚款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而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工商和税务等各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决定对行为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性罚款是发生在不平等的行政关系主体之间,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因此,不得所得税前扣除。 经营性罚款主要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根据合同或行业惯例,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违约行为给予的惩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罚款”,其“罚款”一词,严格意义上属于行政法律体系中的概念,性质上应视同《合同法》中的“违约金”。“违约金”属民事法律体系中的概念,是因违反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的具有赔偿性的金钱给付义务,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属于正常的经营性支出,因此,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