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形需要出示居民身份证 |
释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1、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2、兵役登记; 3、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4、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身份证办理需要以下材料: 1、换领、补领人户口簿; 2、身份证。 办理程序如下: 1、申领人持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请; 2、派出所户籍民警要仔细核对申办人的文字、人像信息,无误后现场合成制证信息,并打印包含人像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和《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由申请人当场确认签字,签字确认后不得再变更文字、人像信息,受理日期应为当日。打印的《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上“领证日期”一律为一个月;一个月后,公民持《二代证领取单》到户籍地派出所领取身份证,居民在领取新证的同时须交回旧证; 3、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凭《二代证领取凭证》到所在的县级公安机关临时居民身份证办证窗口办理; 4、速递证办理:公民根据需要,凭《二代证领取凭证》五日内自愿到邮政代办点办理 “身份证邮政速递”业务,速递费自理,领证由邮政部门送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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