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距骨骨折伤残等级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锁骨骨折在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中一般应当认定为8级伤残,如果病人在锁骨骨折的预后,严重的影响了日常生活和工作的话,则是需要到相关部门做鉴定的。如果该疾病被确诊以后,严重的影响了日常生活和工作的话,那么在相关的医学鉴定下,可以评定伤残的等级的。 一、司法鉴定和工伤鉴定有什么区别 收费不同,工伤鉴定一般300块,社保还可以报销;司法鉴定则千元左右;依据的标准不同;鉴定的机构不同;工伤是劳动鉴定委员会,属于社保部门在管,司法鉴定则是独立的;法律依据不同。 伤残评定与伤情鉴定的区别是什么? 两者之间的联系或曰相同点: 1、都需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 2、都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 3、很多情况下,特别是在受害人重伤的情况下,往往同时会出现受害人残疾,即两者经常同时出现。 4、作为案件中的证据之一,评定结论和鉴定结论的法律地位相等。 两者之间的区别或不同点: 1、确定的时间不同。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而伤残评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这是因为两者的评价基础不一样。 2、目的不同。伤残评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鉴于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评定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也就是说,可以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而不影响功能。 3、标准依据不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的依据的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而伤情鉴定,目前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这是文件依据的不同。而上述标准制定时所参照的医学或生理依据也不同。 4、使用目的不同。伤残评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情鉴定则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比如,交通事故大小的划分,即是以轻、重伤或死亡多少人来划定的。 5、等级划分不同。伤残评定根据对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影响的程度划分为I级(1级)至X级(10级),伤情鉴定则根据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二、车祸鉴定书怎么写 申请人:苟xx,男,生于20xx年10月5日,汉族,住xx市延安路丝绸厂宿舍,系xx一中学生。 请求目的: 因不服xx司法鉴定所作出的xx所〔20xx〕法临鉴字第1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书),特申请对苟xx的伤残等级评定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本鉴定书作出机构是xx鉴定机构,而第一次鉴定机构是xx鉴定机构xx司法鉴定中心,因此本鉴定书严重违背程序,应当无效。并且该鉴定书并没有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存在严重程序违法行为:做出鉴定时并无两个在场人员见证,明显违法。 2、病情摘要部分避重就轻,任意片面理解。 如:修正诊断4右膝前后交叉韧带挫伤,病历上是挫裂伤。法医临床检查部分说:步态正常右膝关节外观正常,内侧有轻压痛,右膝关节活动正常。被鉴定人苟xx目前还是跛行,只是比第一次鉴定时稍轻,如果病情不好转,就不会是十级的最轻伤残等级了。 分析说明部分(一)确诊为头皮裂伤右膝挫伤,右膝前后交叉韧带挫伤。,明显违背依法客观公正中立鉴定原则,因为病历是确诊为脑外伤、头皮裂伤右膝骨挫伤,右膝前后交叉韧带挫裂伤。 故意遗漏重要病情:中心医院mr报告单诊断意见右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伴内、外侧半月板、前后交叉韧带挫裂伤。该鉴定书遗漏的右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才是评残最主要的。经查,《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12.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所以第一次鉴定在综合基础上评定为十级应该是公平合理的。 3、在医疗费审查部分,该鉴定书明显越权鉴定:明显不合理的检查费215元,作为被鉴定人是中学生,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是根据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所作,是否合理,鉴定人应对医疗机构质疑,被鉴定人保留索赔权利。自费药品认定,也是委托鉴定项目以外,是法院裁判及保险公司的权利,该鉴定书越权鉴定应当无效。 4、因为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并无从属关系,也没有在后鉴定意见书自动取代在先鉴定意见书。在二者有矛盾冲突时,法院也应综合鉴定机构所在地和办理鉴定数量和鉴定人员资质、资历等方面,认定没有违法违反程序的鉴定报告。 综上所述,xx司鉴所〔20xx〕法临鉴字第1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在程序和实体上均严重违背合法公正中立之鉴定准则,损害了被鉴定人合法权利。特请求法院委托高资质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或者直接认定第一次司法鉴定xx司鉴中心临鉴字第15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维护法律尊严,保护被鉴定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12月27日 三、治疗终结后伤残鉴定的期限 交通事故鉴定时机:交通事故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进行伤残伤残。 有的朋友认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如果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主张,则无法再主张做伤残鉴定,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另一种错误认识,如果要做二次手术,便认为治疗未终结不能做伤残鉴定。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通常有效的做法,是在发生事故造成伤害以后,按医生的治疗方案进行治疗,待出院后或者医生认为治疗已经终结后,便应当及时向有资质的部门申请做伤残鉴定。 由于受害人遭受的伤残程度不一,导致住院时间有长有短。受害人做伤残交通事故鉴定的,一般以三个月为限,病情严重的需要更长时间。 受害人需要定残的,应当在三个月之后提出,委托有伤残交通事故鉴定资质的司法交通事故鉴定机构进行。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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