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举例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二者法律关系的性质:劳务关系的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义务,提供劳务的一方在工作过程中虽然也要接受用人单位指挥、监督,但并不受用人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的地位处在同一平台上。劳动关系的双方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可以采取如降级、撤职和解除劳动关系等处分,这是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最重要的区别。2、二者的工作内容: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内容一般非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过程主要依靠提供劳务一方独立完成。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且需要其他协调配合完成。例如:2014年12月高某进入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从事卫生清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对于工作报酬,高某称双方口头约定每月3000元,公司一审庭审时称双方口头约定每小时20元,每天工作2小时,高某工作时间不固定,只需要将卫生打扫干净就可以了。2015年1月20日后,高某未在公司工作。高某以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高某确认与公司口头约定每日工时为2小时,报酬20元/时,高某工作完成后,可在公司客房休息住宿,但高某主张其每日实际工作时间长达12小时。仲裁委驳回了高某的全部仲裁请求,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吃饭补助、经济补偿金和二倍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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