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禁止行为有哪些啊 |
释义 |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竞业禁止有哪些禁止义务 (1)法定竞业禁止,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是一种强制性竞业禁止,当事人不得协商免除。(2)约定竞业禁止,是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单位员工在离职后,没有法律的强制性竞业禁止的规定,只是单位为防止员工任意跳槽泄露商业秘密,造成对自己利益的损害,通过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契约,约定竞业禁止的义务。风险提示: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有哪些 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有以下这些: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哪些垄断行为被法律禁止 哪些垄断行为被法律禁止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三种垄断行为被法律所禁止。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是经营者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1、垄断协议又称卡特尔,是指连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互相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着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的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一般不具有竞争关系)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主要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协议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包括:(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制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授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确定上诉行为是否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应采取合理分析的原则。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包括三种情形:一是经营者合并;二是经营者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是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时间决定性影响。 股东出资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一、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违法行为发生在“办理公司登记时”,但违法行为的认定因注册资本制度发生变化,转变为只有法定出资期限届满才构成违法。主观上具有故意,以股东是否合谋作为标准判断公司法人主观故意的有无。二、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货币财产,虚假出资表现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出资过程中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的情形,它不以是否取得公司登记为必要条件。股东、发起人以自己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缴或认购了出资,但未实际交付(或未足额交付)或未按章程规定按期缴付(或未按期足额交付)的,即为虚假出资。虚假出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虚假出资侵犯的是公司的出资制度。三、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发起人、股东恶意逃匿、撤回实际缴付用于出资的货币、非货币财产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成立后股东暗中撤回出资,但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这种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欺骗了债权人和社会公众,是对其他股东利益的变相剥夺。抽逃出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并具有明显的欺诈性,属持续性违法行为,违法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 限制股东权利的行为有哪些 1、限制股东权利的行为有:禁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禁止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如果按实缴出资额来分红的,股东要足额缴纳出资,才能相应地分取红利。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该内容由 苑学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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