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诺合同是否为定金合同? |
释义 | 定金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不属于诺成合同。在定金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但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法律分析 定金合同不属于诺成合同,它是一种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则是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在定金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所以说,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违约是要付出赔偿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拓展延伸 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吗? 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实现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定金合同是在合同中规定的一定金额,作为买方或卖方为证明其购买或出售房屋诚意而支付的款项。在支付定金后,买方或卖方需要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义务,如支付全部房价款、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等。只有当买方或卖方完成上述义务后,定金合同才能解除。因此,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结语 定金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但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因此,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违约是要付出赔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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