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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诺生效后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释义
    承诺效力发生之时,就是合同成立之时。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最大量、最普遍的。但合同成立还有其他方式。传统上还有三种方式,一是交叉要约,二是同时表示,三是意思实现。
    1、交叉要约。交叉要约是指合同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作出了为订立同一内容合同的要约。如甲对乙作出为订立合同的要约,而乙对甲也作出了同样内容的要约。此时双方的意思表示的内容完全一致,而且双方均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发出要约的时间也几乎在同时。既然双方有相同的意思表示,法律即可推定其必互有承诺的结果,所以认定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以后一个要约到达对方当事人时为准。
    2、同时表示。同时表示与交叉要约本质上相同,交叉要约是在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的情况下发生的,而同时表示是在对话方式的情况下发生的。指对话的当事人双方毫无先后之别,同时向对方为同一内容的要约的意思表示。例如,买卖于条件适合当事人双方之意时双方同时拍手,或对于第三人所作成的合同方案,当事人同时表示同意。
    3、意思实现。意思实现是指按照习惯或事件的性质,不需要承诺通知,或者要约人预先声明承诺无需通知,要约人在相当时间内如有可以推断受要约人有承诺意思的客观事实,则可以据此成立合同。按照习惯或事件的性质不需要承诺通知的,比如订旅馆房间、订饭店席位等,不需要表明承诺,如不承诺则需要告知。推断受要约人有承诺的客观事实,一般是指受要约人不进行口头或书面承诺但按照要约人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如受委托开始处理委托事务、发运要约人欲购货物等。
    一、要约的条件是什么
    (一)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必须能够特定化。(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相对人的特定化意味着要约人对谁有资格作为承诺人,作为合同相对方作出了选择,这样对方一承诺,一个合同就成立了。如果相对人不确定,则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是不确定的,既然不确定,作出承诺后合同也不一定成立。(三)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这一点很重要,很多类似订约建议的表达实际上并不表示如果对方接受就成立了一个合同,如“我打算五千元把我的钢琴卖掉”,尽管是特定当事人对特定当事人的陈述,也不构成一个要约。能否构成一个要约要看这种意思表示是否表达了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这要根据特定情况和当事人所使用的语言来判断。(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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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2:3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