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修理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如何 |
释义 | 适用承揽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因为维修合同纠纷从属于承揽合同纠纷,因此应当适用承揽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 首先,在承揽合同纠纷中,关于合同的成立、生效,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撤销,以及合同履行中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 其次,承揽合同纠纷中,关于“劳动成果”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定做人对“劳动成果”,即承揽人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后,承揽人应对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即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一、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有什么区别?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区别:标的物不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不仅要以自己的技能、设备为一定工作,而且要求这种工作要有成果,并将这种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即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包含了承揽人特定技能的工作成果。而雇佣合同的标的只是受雇人提供劳务本身,并不要求受雇人的劳动本身要有成果。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同。承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合同的受雇人要服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在一定程度上受雇佣人支配,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风险负担和责任承担不同。承揽合同履行中所产生的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雇佣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雇主承担。承揽合同中,若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承担相应责任。受雇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责任。 二、承揽合同怎么终止 承揽合同是以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为其本质的合同。承揽合同终止的条件有以下几种情况:1、承揽合同因一方行使解除权而终止。承揽合同在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2、承揽合同因当事人协议而终止。3、承揽合同的法定终止。根据承揽合同的性质,承揽合同可因下列事由而终止:承揽人死亡或者失去工作能力;定做人死亡,并且其继承人不需要该项工作;承揽人或者定作人被宣告破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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