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生育津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按照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一、产假申请天数: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二、产假流程怎么走: 1.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2.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3.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