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浙江省居住证签注需要的材料如下: 1、办证人近期彩色正面免冠1寸照片2张; 2、本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居住地固定住所证明(自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 4、租赁公房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 5、借住亲友房的出具相关证明和《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提供与业主签订的一年以上租房协议或房屋租赁合同; 6、与居住地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及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个私企业)及复印件; 7、高中以上(含)文化程度学历证书及复印件; 8、居住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缴纳3年以上社会保险费(含3年)的证明; 9、已婚人员《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再生育证,特殊情况,由当地街道(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其他计生证明及复印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