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属于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不按期履行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追索工资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未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前调解成功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通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的,签订的是调解协议书,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