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较短,一般不超过1年,最多期3年或5年。但是,有些意外伤害造成的后果却需要一定时期以后才能确定,因此,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一个关于责任期限的规定,即只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即责任期限内(通常为90天、180天或1年)造成死亡或残疾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即使在死亡或者被确定为残疾时保险期间已经结束,只要未超过责任期限,保险人就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 (一)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事故发生时,死亡保险金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多按保险金额的一定百分比给付。 (二)保费计算基础 意外伤害保险的纯保险费是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率计算的,这种方法认为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取决于其职业、工种或从事的活动,在其他条件都相同时,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所从事活动的危险程度越高,应交的保险费就越多。 (三)保险期限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较短,一般都不超过一年,最多三年或五年。 (四)责任准备金 年末末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年保险费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如40%、50%)计算,与财产保险相同。 二、意外伤害险赔偿标准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范围包括: (一)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残废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给付残废保险金。 (三)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四)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