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 个人所得税 若干问题的规定》对 工资 、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又做了进一步明确: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极其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因此,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收入涉及缴纳 增值税 及 附加税 费及个人所得税。 法律客观: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