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应当停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死刑的特征包括:维护性、残酷性、阶级性、惩罚性、威慑性、安抚性、针对性。应当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有: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错误的; 2、罪犯正在怀孕; 3、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如下: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 3、不能自理的,暂予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的。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可能存在社会危险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犯罪分子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文件。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这取决于具体情况,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办保外就医。 二、孕妇杀人会做牢吗 孕妇杀人也是会坐牢的,但是不可以判处死刑。具体而言,孕妇杀人一般会被暂予监外执行,直到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情形消失,如果还有刑期的,依然需要收监执行,法律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时,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因此孕妇如果杀人的话,那么是不用判处死刑,但是坐牢还是需要的。 三、法院判处死刑要多久 行为人被依法判处死刑的,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2)在执行该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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