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质押的变更登记登记 |
释义 | 根据相关法律,关于股权质押变更登记如下 1、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出质人、质权人或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如下文件: (1)出质人、质权人或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 为单位的,提交该单位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为自然人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 (2)变更名称(姓名)后的出质人、质权人及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为工会的,提交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为基金会法人的,提交基金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加盖证书持有人公章)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4、变更出质股权的数额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出质人和质权人就变更出质股权数额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2)出质股权数额增加的,还应当提交出质人的持股证明(应显示持股数额,由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加盖公章);可以是以下形式中的任意一种: (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书; (3)股票(仅针对股份公司)。 注: 1、依照《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江苏工商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出质人与质权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加盖公章 窗口受理—内部审批—信息互认—核发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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