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什么事项 |
释义 |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一是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矛盾纠纷的主体,是调解协议的权利义务承担人,在调解协议中一般首先要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业、年龄、住址等,如果是婚姻家庭纠纷,也可以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载明,如夫妻、婆媳、兄弟姐妹等。二是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进行调解时,一般先由纠纷的当事人述说为什么事情发生争执,怎么引起的争执,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在比较清楚的了解发生了什么纠纷的基础上,讲解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愿意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在调解书上将如何引起的纠纷,为什么引起的纠纷,是谁引起的纠纷等基本情况写上,以便分清是非与责任。实践中有些情况下,调解很难将纠纷的是非曲直说的很清楚,责任分的很明确,太较真了当事人之间可能就难以达成调解协议。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协议书将主要情况写上就可以了。三是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调解协议的内容主要是当事人双方要怎么样解决纠纷,如果是债务纠纷,就要说明当事人之间是不是有债务纠纷,谁欠谁的债,数额是多少,还多少,怎么还等;履行的方式、期限要看属于哪类纠纷,如果是债务纠纷,可以写明是一次性付清还是分次付清,是通过银行、直接交付还是由某人转交,在什么时间付清等。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也可以说是解决纠纷的关键,一般要在调解协议中写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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