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 |
释义 | 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 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格式上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 2.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 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不符合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3.其他手续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手续和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以及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4.有关费用的审查 有关费用的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 一、外观设计专利哪些情况下无效 要判断已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是否会无效,除过期或未缴年费外,就要判断是否违反专利法的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作出了规定,即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由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经过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即授予其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以,外观设计专利权最终是否有效还得经过实质的考验。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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