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关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的规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规定,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订立技术合同。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可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一次总算、分期支付等方式。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就新技术研发订立的合同,具有新技术成果、较大风险等特征。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是两种常见形式。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关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的规定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八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二、技术合同价报酬如何支付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三、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一)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所涉及的对象须是新技术成果 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所涉及的技术成果,必须在订立合同时属于尚未掌握或尚未存在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但在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检验、测试和使用除外。 (二)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较大 开发一个技术项目时,尽管经过合同当事人努力攻关,密切协作,也可能产生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遇到的无法预见、无法防止和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而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因此,当事人的投入很可能没有产出,风险较大。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两种。前者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后者是指当事人各方为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并可通过技术合同进行使用权和转让权的约定。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可以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一次总算、分期支付。此外,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具有标的对象必须是新技术成果和较大风险的特征。技术开发合同可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两种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六十七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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