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复检通过后可以当兵,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并且通过政治审核,称应征公民。确定为“应征公民”的,自己不去服兵役的将依据法规予以处罚。 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可以指定体检医院,也可以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设立体检站。 新兵到达部队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疫和复查。经检疫发现患传染病的,应当及时隔离治疗,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经复查发现入伍前有犯罪嫌疑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兵役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与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承担军事任务或在军队外接受军事训练的一项重要的军事制度。它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又随着国家的经济状况、政治制度和军事需要而变化。 兵役制度的种类很多,就其性质而言,基本分为两种:一种是义务兵役制,又称征兵制。这种制度是国家利用法律形式规定公民在一定的年龄内必须服一定期限的兵役,带有强制性。另一种是志愿兵役制,又称募兵制。这种制度是公民凭自愿应召到军队服兵役,并与军方签订服役合同。而服义务兵役的士兵,称为义务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一条经初次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符合征集条件的公民,称应征公民。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