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防城港保健食品广告审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二、防城港保健食品广告审批的办理材料 1、广告审查表 2、广告样件 3、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相关材料,或者合法有效的登记文件 4、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持有人同意生产、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需要提供授权文件 5、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相关材料 7、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凭证 8、实际使用的保健食品标签 9、注册或备案的产品说明书 10、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文件 11、广告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等有效证明材料 三、防城港保健食品广告审批办理的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电子文档材料 2、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 3、审批办承办人审核 4、窗口首席代表审批,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 5、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