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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村里收停车费合法吗
释义
    村委会无权收取停车费。施划停车位应当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来共同进行的,村委会只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没有施划停车位的权利,更没有收取停车费权利了的。
    一、农村廉政工作包括什么
    1.加强对《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县、乡党委、政府要组织开展对《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督促农村基层干部将贯彻执行《规定》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2.加强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教育。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中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农村基层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增强党性观念、树立法治意识,坚决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弄虚作假、心浮气躁等不良风气。3.加强对农村基层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督促和指导各地推行农村基层干部勤廉双述、村民询问质询和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开展'勤廉指数'测评,加大农村基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力度。认真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督促制定或修订本地区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村委会选举办法等配套法规,指导农村制定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级组织工作规则,健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全面实行'四议两公开'等工作法,完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推广议事协商、民主恳谈等做法,保障农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推进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农村基层党务公开、乡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基层站所办事公开制度。4.做好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以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为主要任务,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着力构建科学严密、全面覆盖的服务组织体系,推进在乡镇建立便民服务中心、在村设立便民代办点,整合部门资源,优化办事程序,推行免费代办制度,逐步实现各级各类服务平台的连接与融合。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推广各地建立领导干部联系点、基层干部驻村蹲点、结对帮扶等做法。深化乡镇行政体制改革,加强乡镇机关效能建设,推进政风行风建设和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活动。构建服务保障体系,增加对基层工作的投入,强化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服务群众的基础保障。
    二、小区地下停车位归谁所有
    小区地下停车位的归属情况如下:
    1、业主分摊建设费用。如果购房时地下车位面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被分摊,这类地下车位办不了产权证,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销售,更无权转让;
    2、开发商独立建设。如果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
    3、地下防空工事。部分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
    一、小区公共收益有以下:
    1、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
    2、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
    3、小区公共区域内租赁的摊位收益;
    4、利用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收益;
    5、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
    6、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
    7、自制售水机运营费用;
    8、物业管理用房的收益。
    二、小区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有以下: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4、物业服务用房;
    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7、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总之小区地下停车位的归属情况一般是如果购房时地下车位面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被分摊,这类地下车位办不了产权证,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销售,更无权转让;如果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部分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禁止开发商销售。小区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
    三、门店前面的地方是属于谁的使用权
    如果商铺门前公共区域属于小区规划用地,而非市政道路,则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应当判断其是否属小区公共配套设施;若商铺门前的区域,没有规划为小区公共用地,则停车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有权在销售时对停车位进行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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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5:4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