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认定为高利贷的部分,债务人对属于高利贷的部分可以不还,债权人因此提起的还款请求也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本金和合理的利息是要偿还的。 二、高利贷的危害有哪些? 1、借高利贷的危害 (一)高利贷虽然能够在短时间内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但利息过高,造成自己负担过重; (二)一些利率奇高的非法高利贷,经常出现借款人的收入增长不足以支付贷款利息的情况,如果不能及时还贷,会造成家庭问题,轻则妻离子散,重则家破人亡。 2、放高利贷的危害 (一)高利贷的利息约定过高,造成借款人负担过重; (二)高利贷催收含有暴力性质,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高利贷行为的随意性,存在较大的风险,因借款不能按时归还而引发的纠纷和案件有所增加,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四)高利息也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导致企业资金使用进入恶性循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