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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麻精药品五专管理制度是什么
释义
    法律分析: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五专管理制度是指: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帐册、专册登记。
    法律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第四十六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库。该专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装专用防盗门,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二)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
    (三)具有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当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
    全国性批发企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药品储存点应当符合前款的规定。
    麻醉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将麻醉药品原料药和制剂分别存放。
    第四十七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四十八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单位以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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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8:4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