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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务员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释义
    关于行政法律责任涵义之争
    什么是行政法律责任?学界一直众说纷坛。但是,如果对各种观点加以概括就会发现:争执的焦点集中在行政法律责任主体的内容的范围之广狭上。
    第一百零一条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五)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
    (六)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百零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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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0:2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