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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吗?
释义
    一、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吗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主体特定是指权利人只有特定的一个人或几个人,而义务主体不特定是指除了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都是义务主体,都需要承担物权对应的义务。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权利主体只有一个,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特定保护方式是什么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的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
    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妨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上述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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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6:3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