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或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1、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户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向暂住地派出所申领、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派出所申领3、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由本人持户主(出租、借房主)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房(户)主应注明办证人详细地址,向暂住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法律依据: 《暂住证申领办法》 第三条 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