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要满足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要求时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条件之一。在京有稳定就业是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京有稳定住所,是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京连续就读,是指在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来京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报暂住登记。《北京市居住证》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首次申领《北京市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领、补领《北京市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逾期作废。应在期满前10日内到暂住地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