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以及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2、双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3、双方当事人之间无直系血亲关系以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声明; 4、三张两寸近期免冠双人合影结婚证件照,照片的底色应以红色或是蓝色为主。《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 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 法规 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