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减刑,是针对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而言,因此,减刑只适用于: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的限制; (二)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执行完毕,减刑就不存在的意义。 只有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条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减刑。 一、减刑的实质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减刑分为两种:一种是酌定减刑,即“可以”减刑;另一种是法定减刑,即“应当”减刑。因此,减刑的实质条件也分为以下两种: (一)酌定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这里的“确有悔改表现”,主要是指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者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以及认罪服法态度好等等;“有立功表现”,主要是指犯罪分子积极揭发他人犯罪活动,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制止犯罪活动,在生产中有技术革新成果等等。只要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上述减刑条件,就可以减刑。 (二)法定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有以上六种重大立功情形之一的,应当减刑。 二、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