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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案件司法鉴定重新鉴定的条件
释义
    法律分析:如果法官对于鉴定结论是有疑问的,人民法院是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又或者鉴定机构,来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对于鉴定的结果,也必须要和犯人讲述清楚。如果他们也对这个审判结果有疑问,那么也应该去重新审判。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同时也会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并且去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倘若法庭对于上述申请有任何疑问,也可以同意与否去决定是否重判。
    一、什么是检查笔录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检查笔录以文字记载为主,也可采取拍照等其他有利于准确、客观记录的方法。
    人身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办案人员进行。
    勘验、检查笔录与鉴定结论是两种不同的证据,不能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有:
    (1)勘验、检查笔录由办案人员制作,鉴定结论则由办案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制作;
    (2)勘验、检查笔录是对所见情况的客观记载,鉴定结论的主要内容是科学的分析判断意见;
    (3)勘验、检查笔录大多是解决一般性问题,鉴定结论则是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二、刑事案件鉴定期限时多久
    刑事案件在进行质证的时候,如果当事人有新的证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进行鉴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人民检察院实施规则》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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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21:0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