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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协商“水分”大,诉讼维权助公平
释义
    房屋的拆迁补偿,很多时候是“谈”下来的。
    同等条件下,被拆迁人最后的房屋拆迁补偿费用也会不一样,甚至差距巨大,这就是“谈判”的结果。
    然而,在这谈判过程中,会牵涉出很多拆迁方的违法行为。
    比如说:一言不合拆迁方就开始偷拆、强拆、逼迁;或者拆迁方以威胁、恐吓的方式来协商;还有利用亲属的工作调动、孩子的学业变迁为筹码进行协商……在这样的前提下,协商出来的结果严格上说来是无效或者可撤销的。
    这一方面是拆迁方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会严重侵害到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用。
    但即使是这样,拆迁方依靠行政强制性权利也会贯彻实施下去,那被拆迁人面对如此不公平的协商谈判该怎么办呢?在这样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只有依靠法律诉讼进行维权。
    因为只有法律能制衡行政强制性权利,在收集到拆迁方违法行为的证据下,进行法律诉讼,能为被拆迁人争取到主动和平等的地方,在双方平等地位的前提下进行协商,才能保证协商的有效性和公平性,也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被拆迁人的最终的拆迁补偿费用。
    一、拆迁纠纷谈判怎么处理纠纷
    拆迁纠纷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谈判处理纠纷。
    1、行政裁决
    国务院令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2、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3、行政诉讼
    当事人的房屋拆迁纠纷对行政裁决不满的,可以进行行政诉讼。但是行政诉讼有个前置的条件,行政裁决后对其裁决结果不满意的,可进行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满意的可依法进行行政诉讼。
    4、补偿协调裁决
    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
    生活中如果遭遇到拆迁纠纷,双方无法私下协商处理的话,可以到建设部门申请拆迁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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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4: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