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侦查过程中的记录可以作为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供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6、鉴定意见;7、侦查、检查、鉴定和侦查实验记录;8、视听资料和电子资料。其中之一是成绩单。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最后决定的依据。公安机关对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轻、重的证据材料。对现有的犯罪分子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逮捕。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结合不同的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